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51页(565字)
(1)对于检举、控告、申诉中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适当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2)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委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委领导批示办理。
(3)涉及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4)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5)对于匿名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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