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51页(2159字)
(1)在处理控告申诉工作中,纪检机关的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检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检机关做好处理控告申诉工作。
(2)纪委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具体工作,遵照本级纪委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本级纪委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委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向本级纪委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进行催办;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3)纪检机关对所接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4)对于上级纪检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5)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党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6)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委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委决定;如果下级纪委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由上级纪委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委的处理结论。
(7)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8)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9)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10)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11)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12)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13)受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14)各级纪检机关的领导要重视控告申诉工作,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批阅、接谈、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