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33页(851字)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简称新《工会法》。

新《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里涵盖了中国工会的基本性质:一是工会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是工会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这个规定,明确指出了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相互统一,它不仅把工会同其他阶级的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区别开来,也把工会同工人阶级的其他组织区别开来,工会的性质就是这两者密切联系的整体,从而科学地揭示了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只有接受党的领导,工会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坚持为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奋斗。工会作为群众团体,没有独立的政治纲领。但是,它在成立之日起就明确了自己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性质,始终把党的政治纲领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人运动。民主革命时期,我国工会按照自己的性质进行活动和斗争,为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争取民主革命的胜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工人阶级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会的地位、作用、职能和基本任务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工会的性质始终没有改变,而是有了更为鲜明的阶级性和更为广泛的群众性。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工会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以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接受党的领导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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