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选举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57页(626字)

党内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时所必须遵循的各项规范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这些委员会任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如确需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选举一般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也可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坚持党内选举制度,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基层党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党章规定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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