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内部会计实用手册》第124页(2626字)

企业经营责任制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设计的一种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强化厂长(经理)的作用,调动经营者及广大职工积极性,改善企业运行机制为特点的企业制度。

为了深化改革,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路子,强化经营者的责、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培养和造就适应新经济体制的企业家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试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一、试行范围、方法和程序

(1)条件较好、经营状况稳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都可试行企业经营责任制。

(2)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企业,经营者应与主管部门签订企业经营责任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事先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应向经营者即厂长(经理)签发企业经营委托书,赋予其企业法人代表资格,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企业经营责任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应有:经营期限、经营责任、经营权利与义务、经营目标、人才培养、经营者的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违约责任等。合同书应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实现的年度目标和经营期总目标,突出经济效益指标(包括产品质量、新产品开发及反映企业后劲的技术进步)和资产的增值等指标,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持续稳定增长。

(3)经营者的每一经营责任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营责任期满,应由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并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者任期内的经营情况进行考评。

二、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

(1)经营者对企业生产经营全权负责,必须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保证足额缴纳企业应纳税款;维护职工利益,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增加职工收入;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同规定并对其经营后果负责。

(2)经营者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调整、撤并、设置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有权拒绝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的任何人的干预;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人事配备和岗位定员;有权自主选择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形式;有权在保证资产安全的条件下,灵活运用和处理企业的闲置资产。

三、企业财务关系和收益分配

(1)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首先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对国务院[1986]10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减税让利的措施,必须逐项落实。具体如何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由各地市州财政与企业协商,经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2)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国家一般不再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使用的新贷款,原则上改税前还款为税后还款(原欠款仍为税前还款)。个别还贷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税前还贷。

(3)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全面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对技术密集的产业,经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专款专用。国家通过减税办法留给企业的资金,应全部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4)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实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保证职工收入在企业生产发展的前提下,有稳定增长的可靠途径,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已实行工资总额挂钩的企业可维持原办法不变。

(5)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停止执行原国家统一的职工工资制度,由经营者自主选择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和形式,但要在职工档案中保留职工的原国家统一工资级别,并按照国家规定相应调级、升级,以此作为职工调离或退休时的依据。

四、经营者的收入确定和奖罚规定

(1)经营者收入主要与企业利润挂钩,并以产品质量、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情况作为考核记分指标。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在确定经营者年收入基数的前提下,依上述指标的利润完成情况,确定经营者收入与利润挂钩浮动系数,年终计算兑现。

(2)经营者凡全面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个人收入可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年收入的1-3倍。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经营者的年收入,但扣减最低不得少于职工平均年收入的50%。

(3)对经营者的奖励可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之前单独列支。

五、企业内、外部关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企业同主管部门的关系即为法律上的甲、乙方关系。企业主管部门有权批准厂长(经理)人选,主持签订和修改经营责任合同书,对经营者签发企业经营委托书;按合同规定定期审核企业资财,对经营者实施奖罚。主管部门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无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2)职工代表大会是代表职工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并负责以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的经营合同作事前审议。

六、企业经营责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和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致使经营出现异常状况,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同时,送有关部门备案。

(3)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实现利润比基数利润下降10%以上时,主管部门有权提出警告或解除合同;主管部门违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自主经营,经营者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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