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结算价格和厂内经济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内部会计实用手册》第303页(4014字)
一、厂内结算价格
建立了责任会计制度以后,企业内部各级单位都成了某种责任中心。由于业务上的联系,有些责任中心之间需要提供产品或劳务。当发生这种业务联系时,为了分清责任,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就需要对这些内部的业务往来进行计价转帐。我们把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相互提供中间产品的计价标准,称为内部转移或厂内结算价格。
制订厂内结算价格的基础如下:
1、实际成本
即以产品提供单位的实际成本作为厂内结算价格。其优点是数据现成,可靠,有产品就有成本。因此,不需要为制订内部转移价格增加任何手续和费用,但这种方法也有局限性。第一,成本概念比较多,例如有完全成本,直接成本等。不同的成本概念,对存货估价,决策、业务绩效评价都会产生不同影响。用完全成本作为结算价格,则内部销售单位的固定成本在内部购入单位将作为变动单位处理。假如中间产品按综合成本转移的方法在若干单位之间转移,将使成本构成复杂化。至于用直接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只适当于短期决策。第二,当实际成本在各内部单位之间转移时,内部销售单位就不能反映其绩效,因为它在经营管理上取得的成绩和存否的问题,全部转移到内部购入单位。所以说,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利润中心的绩效考核。
2、标准成本
采用标准成本作为厂内结算价格,其主要优点就是排除了内部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低效率因素。因为标准成本是考虑一定的工作效率制订的。采用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将某些单位低效率因素通过内部价格转移至最终产品。它有利于鼓动内部销售单位降低产品成本。实际上,内部销售单位所反映的利润额,就是它的成本节约额。但是,除成本以外,其它影响利润的因素就无法反映。这对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来说,不能到达全面考核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同时,采用标准成本,会发生许多成本差异,如何在各有关单位之间合理摊配差异,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更是难以处理。因为差异中有许多不可控因素。一般说来,内部购进单位乐于采用标准成本,内部销售单位就往往不太赞成,因为它对业绩评估不十分公平。
3、市场价格
在利润中心投资中心之间转移产品或业务,最好的厂内结算价格莫过于公开市场上的价格。西方有些公司不仅将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而且允许提供部门外销和耗用部门外购。这样的完全竞争市场价格最为客观,对购销双方都公正,很少发生争议,而且能促使提供部门参加市场竞争,努力改善其经营管理。由于采用市场价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有些产品或半成品没有现成的市价,而另一些产品或半成品只有非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不宜直接作为厂内结算价格。
4、双重价格
所谓双重价格,就是出售单位按市价估价购买单位则按变动成本计价。即成本与市场双重运用,购买与出售分别计价。也就是产品或半成品的供需双方分别采用不同的结算价格。
双重计价的优点表现在:购买单位按出售单位的变动成本计价是可行的,因为如果出售单位的计价高于变动成本且高于市价时,购买单位宁可向外购买,这时从出售单位来看,它的生产能力可能闲置,不仅对于出售单位不利,而且对整个企业也不利。再看,如只按变动成本计算,固定成本得不到补偿,出售单位不仅得不到利润,反而经常处于亏损状态,难以激励它的积极性。为了弥补这个缺点,采用双重的内部转移价格取代单一的内部转移价格,使得买方卖方都可得利,不会使某一方吃亏,这便是双重结算价格的优点。
5、区间加成法
所谓区间加成法,就是规定出转移价格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以市价为准(如无市价,协商解决),下限以标准成本的单位变动成本为准(如用实际成本,会将卖方功过转嫁给买方,故用标准成本)。转移价格还是订一个,订在上限与下限之间。这样就有一个区间作为弹性变动范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易于掌握。否则订价高于上限,买方不接受,宁可外购;如果定价等于或低于下限,卖方无利而得,也不能接受,只有订在上下限区间内,双方均可接受。具体做法是:给卖方的单位变动成本加成,加减数额与单位变动成本的合计控制在市价以下,至于等于市价。即使等于市价,买方也愿内购而不外购,因为内购可比外购少花运费和节约洽谈时间,还是合算的。如果买方不愿意,还可以在上下限之间进一步协商,以达成满意的价格。
6、劳务成本的几种分配方法
作为成本中心的劳务提供部门的成本(简称劳务成本)分配给受益部门的方法,有下列几种:①按固定比例分配全部实际劳务成本;②按受益部门实用劳务量的实际单位成本分配全部实际劳务成本;③按受益部门实用劳务量和预算单位成本分配劳务成本。④按固定比例分配全部实际劳务固定成本,接受益部门实用劳务量和预算单位变动成本分配劳务变动成本;⑤按固定比例分配预算劳务固定成本,接受益部门实用劳务量和预算单位变动成本分配劳力变动成本;⑥由上级承担预算劳务固定成本,不分配给受益部门,按受益部门实用固定成本,不分配给受益部门,按受益部门实用劳务量和预算单位变动成本分配劳务变动成本。其中最后两种分配方法最符合责任会计基本原则的要求。举例:要求按固定比例分配预算固定劳务成本,按受益部门实用劳务量和预算单位变动成本分配劳力劳务变动成本,有关数据如图表3-5所示。
图表3-5
采用这种分配方法,分配后余额的构成可用下列公式表达:
分配后余额=变动成本分配后余额+固定成本分配和余额
变动成本分配和余额=实际变动成本-各受益部门负担变动成本之和
固定成本分配和余额=实际固定成本-各受益部门负担固定成本之和(或预算固定成本)
图表3-5中的分配后余额同图表3-6相同,说明采用这种方法时,劳务提供部门在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两方面的超支或节约都能反映在分配后的余额上,都不转嫁到受益部门。但其缺点是分配预算固定成本的比例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容易造成部分单位的抱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行准制的企业里,上述预算单位成本和预算单位变动成本就是指标准成本和标准变动成本。
图表3-6
无论确定哪一种转移价格,都必须考虑下列三个原则:
1、转移价格必须为转移各方面自愿接受,只要一方不同意,转移价格就不能成立。因此,独立自主性是确定转移价格的前提。
2、转移价格必须使转移双方都有利。各转移部门在确定转移价格时,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由于转移价格影响转移双方的业绩考核,所以只有对双方都有利或者说正确反映双方的业绩状况,交易才能成立。因此,有利性是确定转移价格的基础。
3、转移价格必须有利于企业整体。转移中间产品的利润中心都属于同一企业,对双方有利的转移价格,必须对企业整体也有利,否则,转移价格就不能成立。因此,上下级一致性是确定转移价格的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各种价格符合上述三条原则的程度是有区别的。严格地说,只有以市价为转移价格才完全符合这三条原则。三条原则之中,第二条原则指的是转移价格要有利于正确考核转移双方的业绩;第三条原则实际上指转移价格要有利于上下级的最佳决策。只有当转移价格同时符合这两条要求时,转移双方及其上级才会感到满意。事实上,上面的分析会告诉我们,除了市价以外,其它形式的转移价格的制订过程,这种干预在某种速度上便损害了第一条原则。由于实施责任会计的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和考核,因而在无法完全自治的情况下,上级从整体利益出发进行适当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二、内部经济仲裁
在贯彻经济责任制的过程中,各责任中心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纠纷,以及内部转移价格的争议事项,需要进行调停或裁决。因此,企业应建立“内部经济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协商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必要时作出裁决。
“内部经济仲裁委员会”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方面的副厂长负责。由各部门或责任中心负责人参与组成。
我们认为裁决固然重要,但与其等发生纠纷时作裁决,不如事先在规章制度,计划预算目录表等书面文件中加以明确规定,做到凡事有章可循,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