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国家环境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南京大学出版社《工程师实用手册》第282页(4233字)
(一)水质标准
(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0-1,摘自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表10-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mg/l)
(2)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摘自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中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0-2的规定。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投放浓度(mg/l)
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注:1)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标准pH值可放宽到9.5。
2)磷肥工业悬浮物放宽至300mg/l。
3)对排入带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造纸、皮革、食品、洗毛、酿造、发酵、生物制药、肉类加工、纤维板等工业废水,BOD5可放宽至600mg/l;CODσr可放宽自1000mg/t。具体限度还可以与市政部门协商。
4)为低氟地区(系指水体含氟量<0.5mg/l)容许排放浓度。
5)为排入蓄水性河流或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6)合成脂肪酸工业新扩改为5mg/l,现有企业为7.5mg/l。
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指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Ⅰ、Ⅱ类水域,以及海水浴场和水产养殖场等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单位由地方环保部门从严控制,以保证接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重点保护水域,指国家GB 3838-88Ⅲ类水域和国家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Ⅱ类水域,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风景旅游区等。对排入该水域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一般保护水域,指国家GB 3838-88Ⅳ、Ⅴ类水域和国家GB 3097-82Ⅳ类水域,如一般工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港口和海洋开发区等。对排入该水域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对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对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污水,根据其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一级标准或二级标准。
(3)生活饮用水标准(摘自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供水和规划设计等单位执行,达到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和分散方法给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表10-4所列限值。
表10-4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4)渔业水域水质标准(表10-5,摘自TJ 35-79《渔业水质标准(试行)》)。
表10-5 渔业水域水质标准
(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0-6,摘自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表10-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另注:表中各项标准均指单次测量最高值,而非平均值。
按照灌溉水的用途,农业灌溉水水质要求分二类:
一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主要来源,并长期利用的灌溉区。灌溉量:水田800方/亩·年,旱田300方/亩·年。一类灌区执行一类标准。
二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补充水源,而实行清污混灌轮灌的灌区。其用量不超过一类的一半。二类灌区执行二类标准。
(二)大气环境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摘GB 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质量分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2)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度(见表10-7)。
空气污染物三级浓度标准限值
(3)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
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侯、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类:
一类区 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一般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 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一般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 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一般执行三级标准。
2.废气排放标准(摘自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表10-8的规定。
表10-8 十三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3.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表10-9摘自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表10-9 居住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三)噪声标准
1.城市区域环境质量标准(见表10-10,摘自GB 3096-82《城市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表10-10 城市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注:“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辆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摘自《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1)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
(2)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8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按表10-11和表10-12相应放宽。
表10-11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标准
表10-12 现有企业暂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