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382页(586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辞职问题,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的,选举会议不是常设机构,无法接受代表的辞职。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辞职问题也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的,因此,建议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办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大家认为这个办法是可行的。委员长会议据此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草案)》。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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