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党的基层组织会议知识手册(第三版)》第10页(1080字)

党委全委会做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关于召开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是:大会召开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议程;代表的名额、构成比例、差额比例及选举办法;下届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和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选举办法等。

(1)关于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参照地方党代会代表构成比例的确定原则执行,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

(2)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此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21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数一般为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总之,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3)关于候选人差额比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至于多1人还是多2人,由党的基层委员会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

(4)关于选举办法。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委,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委中选举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这些,一般都需要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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