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预备党员的基层党委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党的基层组织会议知识手册(第三版)》第44页(1758字)

审批预备党员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问题,因此,党委必须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这样做,有利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每个党委委员的作用,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把住党员的“入口关”。可以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1.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作的准备工作

(1)对党支部报送的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弄清或让党支部补报。

(2)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到审批对象所在单位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3)提前通知每个党委委员何时召开党委会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以及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使委员事先有所准备,以便能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2.审批预备党员的党委会议程序

(1)组织委员要把被审批对象的有关情况逐项地向党委会议进行汇报和说明,以便于党委成员加深对审批对象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并以此作为发言表决的依据。

(2)党委成员要进行认真的讨论,按照党员标准,认真衡量被审批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讨论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由发表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党委同意还是不同意审批对象入党的决议。

3.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审批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在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时,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去衡量。审议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主要看申请人入党是否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手续,以及《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2)必须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的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3)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来代替。由党委主管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经办人员组成的联席会,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以这种方式审批预备党员的做法,是有悖于党章规定的。党委书记虽然担负着重要责任,但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4)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应逐个地审查和表决。

(5)填写“党委审批意见”时,应写清楚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同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6)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委审批前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7)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三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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