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事务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会计审计常用词汇手册》第371页(532字)

审计师事务所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

审计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成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章程;(2)办公场所;(3)具有规定数额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基金;(4)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注册审计师;(5)法定代表人。

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委托业务,委托人可以在自己权限范围内授予注册审计师查阅有关账目、文件、资料、核查资财、参加会议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索取证明材料等权利。审计师事务所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委托人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若出具了不真实、不合法的审计报告,给国家和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审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向委托人收费;由法律、法规规定由审计师事务所承办的审计查证业务,被审计单位承担委托费用。

审计师事务所是社会审计的主要存在形式,作为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下,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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