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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29页(424字)

它指本国企业(或个人)和外国企业(或个人)之间订立的在我国领土上履行的合资经营企业,是合营的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股权式企业。企业的资产按股资比例由双方共同拥有。在合资经营企业中,通常是外资以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工业经验等技术和外汇入股;本国以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和现金入股。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输入,往往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费等方面给予合资经营企业以一定的优惠待遇。如在开始生产时期免收营业税和纯利润税,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免税等。按现行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197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为中外各方合资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依照我国法律受我国管辖,平等互利是国际间经济合作的基础,也是合资经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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