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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否决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78页(655字)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由此可以说“质量否决权”是产品质量对于企业或职工的劳动成果的评价和利益分配方面具有最终的决定权;从广义上来说,它是国家在质量方面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当企业的产品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国家可以限期整顿或令其停产、转产,不许销售;更甚者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狭义方面来说,它是企业对职工的要求,是指企业产品质量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面,有最终的决定权。

质量否决权的提出,不仅按劳动者劳动的数量,而且还要按劳动者劳动的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是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在推行“质量否决权”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创造了许多方法。如质量系数法,其计算公式是:

M=Q(A+B+C…)×分值

式中 M为奖金或工资,Q为质量系数=,A、B、C为质量以外的其他各项要求的得分如产量、安全等等,分值是企业每一个分的平均金额。

优质优价优工资(按生产产品质量等级计算计件单价),按质量等级计奖等等。这些方法的推行都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因而调动了职工关心质量积极生产优质产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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