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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43页(439字)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及人身的行为。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承受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传统民法称为“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中使用了“损害赔偿”的概念,指的就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我国对生产者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行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即使生产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按照“事实自证”的原则,也要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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