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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44页(305字)

《产品质量法》第30条对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是指具有产品销售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者的侵权赔偿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点与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原则不同。销售者只有在由于自己的过错(包括故意、过失两种),使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和不能指明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即销售匿名产品造成损害)时,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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