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症用药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高血压病防治手册》第100页(819字)

高血压急症系指在几分钟至1小时内不降低血压即要威胁生命的临床情况,而不单纯局限于血压的高度。如果可在几个小时至几天内逐渐降低血压,称它为高血压亚急症。

1.高血压急症见于以下情况

(1)重度高血压伴有:①高血压脑病;②嗜铬细胞瘤发作;③药物引起儿茶酚胺过量,可乐定突然停用;④先兆子痫、子痫;⑤恶性高血压;⑥严重烫伤;⑦血管炎、急性肾小球肾炎;⑧严重头部损伤。

(2)中-重度高血压伴有:①急性充血性心力衰竭;②急性冠状动脉功能不全;③急性主动脉夹层瘤;④高血压性颅内出血;⑤急性动脉粥样硬化性脑梗死;⑥冠状动脉旁流术后;⑦血管缝合部位手术后出血。

2.药物选择:应选择作用产生快、消失也快,不良反应消除迅速,不改变病人神志,不降低生命器官血流灌注,扩张心、脑、肾血管,不良反应少,剂量容易掌握,易于应用和监测的降压药。治疗高血压急症的降压药一般都用注射方法。

3.用药时的注意事项

(1)高血压急症时必须迅速降低血压。降压水平应先降至安全水平(即160~170/100~110mmHg或平均动脉压120mmHg),但必须个体化。注意过快、过低的血压下降,会影响生命器官如心、脑、肾的血液灌注量。

(2)急症情况控制后即改用口服降压药。

(3)高血压急症的治疗时,尤其是应用静脉滴注的降压药如硝普钠,必须密切监测血压,使血压控制在适宜的水平。同时必须掌握各药的药理特性、使用期限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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