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如何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会计手册》第229页(3689字)
1.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应交消费税的核算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退税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以生产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方式代销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
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则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7)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8)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下面举一个例子:
【例8-15】 某摩托车公司,2003年4月份销售10辆摩托车,每辆销售价为1.5万元(不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货款尚未收到。摩托车的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
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应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企业按规定计提应交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所以根据以上经济业务,企业应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1)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15000×10×17%=25500(元)
(2)应交纳的消费税=15000×10×10%=15000(元)
在出售摩托车时的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在计提消费税时的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0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消费税是在征收了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特定的东西再征收的一道税。增值税是在产品出售时向买方收取,由卖方代交的;而消费税是卖方自己交的。
就像上面的例子,该摩托车公司4月份售出10辆摩托车,向买方共收了175500元钱,除去要代买方交的2500元增值税以外还余下150000元,然后再要交15000元的消费税,最后剩下135000元才是该公司真正拿到手的钱。只不过这15000元税是出售时厂家就算好包括在卖价150000元中的,不用额外向消费者收。而实际上交这笔税的还是消费者。
下面我们也在消费税里讲一个视同销售的情况下会计的处理。
【例8-16】 某汽车公司上海分公司用50辆桑塔纳向某钢厂投资,汽车的成本为750万元,计税价格为800万元。汽车的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8%。这项业务,对于该汽车公司上海分公司,是视同销售的一项业务。所以该汽车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增值税额=8000000×17%=1360000(元)
(2)应交的消费税=8000000×8%=640000(元)
该汽车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股票投资 9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40000
产成品 7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