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页(1032字)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又是行政机关的首脑,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关于行政长官的职权,基本法第48条规定了特区行政长官的13项职权,大体可分为三大类:

(1)政治法律方面的职权: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协议;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或提供证据;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2)各类官员任免方面的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3)执行中央交办或授权的职权: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职权的规定是严谨的,它既有利于正确、充分地发挥行政长官的实际作用,保证特区政府的功能和效率,维护香港的安定繁荣,又不至于使行政长官的权力过大。基本法中有关对行政长官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规定,主要有:①行政长官由选举或协商产生,这是未来香港市民对行政长官实行的最为广泛的监督;②行政长官领导的行政机关须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如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就会受到立法机关的弹劾,他在依据法定程序解散立法机关时,也要承担可能导致被迫辞职的后果;③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进行决策的机构,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这也是一种监督;④主要的司级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相当于由中央授权,避免行政长官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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