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国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9页(1496字)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正式在国内立法上否定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采用父母双系血统主义结合出生地的国籍原则;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采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并制订了一定程序。这为正确处理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作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之一。
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复杂问题,要从英国占领香港岛时谈起。当时英国宣告:所有当地居民,从当日起成为英国女皇的臣民。当时英政府的态度是任由原居民自由选择其在中国管治地区内的国籍身份。于1868年颁布《服装规则》,凡不遵守者,不得享有英国保护。1882年英政府决定承认持有英国殖民地总督签发的护照的人士为英国公民,经向中国各地的英国领事馆登记,并在符合《服装规则》条件下,受英领事馆保护。但是,中国政府未曾对此表示同意或确认。1935年,英国指令各殖民地,对与英属土有关系的华裔人士,在中国国境内得承认其为中国籍人士,不能视为“英国臣民”或其他身份。这个政策,到现时仍有效,长期以来它是英国处理双重国籍人士的政策。
1981年英国通过新国籍法,所有在香港、九龙和“新界”原居民及在当地出生的人士,均为英国属土公民,在英国本土没有居留权。1985年英国又通过《1985年香港法》,其附件第2条第1款关于国籍问题有以下注明:在1997年7月1日之后,不能根据与香港的关系保留或领取英国属土公民国籍;根据这种关系而持有英国属土公民国籍的人士可以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取得一种名为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这种国籍并不能传给子女,故经一段时间后,这种英国国籍也将会消失。
因此,九七前香港华裔居民的国籍大致情况有三种:一种是出生于香港已成永久性居民和移民来港,居住未满7年的非永久性居民;第二种是出生于香港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者,人数众多,超过200万人;第三种是永久性居民中持1个或1个以上的外国护照者,多数为中、上层专业界和工商界人士。有关第一种华裔居民的国籍是不成问题的。有关第二种华裔居民的国籍亦不成问题,因为《中英联合声明》的中方备忘录已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有争议的是第三种双重国籍者。
中国国籍法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具中国国籍者,在中国国籍法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取得外国国籍,便不再具有中国籍,不是中国公民。香港那些持有他国护照者,未有依照中国国籍法丧失中国籍者,虽然他们已取得他国国籍,但他们仍具有中国国籍。依照中国国籍法,这些人士的他国国籍将不被承认,他们不会自动失去中国国籍,亦不能在中国领土内,以外国国籍来寻求他国的外交保护。
此外,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政府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的担任者,不仅应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这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体现由香港当地人管理香港的原则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使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切实对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居民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