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4页(841字)

基本法中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政策的规定,是在全面考察香港政府一贯的财政政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的基本要求而制定的。其总的精神和原则就是要保持香港财政的独立,目的在于强调香港的财政政策不应有急速的改变,须有延续性。基本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保持财政独立

基本法第106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区征税。这项规定是从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上,划清中央财政与特别行政区财政相互独立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财政权。香港的财政事务,包括支配财政资源、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将由特区政府自行管理。这项财政独立权应该还包括特别行政区可自行制定有关财政法律的权力。

2.保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财政预算收支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基本法第107条规定:“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该条规定的核心是不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今后出现长期的财政赤字,不希望特区政府采取长期的赤字财政预算的政策。这项规定并非是要求特区每一个财政年度都必须平衡,而是希望力求做到收入平衡,避免赤字。即使有一个年度出现财政剩余,有一个年度出现一些赤字,这也是符合实际的。从过去20年来看,香港有16年是财政有结余,只有4年是财政有赤字的。每5年加起来算,财政都有结余。至1990年3月底,香港累积财政盈余已达800亿港元,这是财政收支平衡的结果。

从基本法的上述规定看,第106条规定的是特别行政区财政权对中央财政权而言所处何种地位,第107条规定的是特别行政区制定财政策应顾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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