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3页(1502字)

全国性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由于实行“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实行不同于中国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香港原有的法律也基本不变,因此全国性法律一般地不应在那里实施。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必然会有少数体现国家的主权和统一的,关于国防、外交和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要在那里实施。

对此,《联合声明》亦作出规定,香港将来的国防、外交事务归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故此,有关国防、外交的全国性法律就适用于香港,中央将通过法律执行的形式管理。另外,将来有一些事务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能解决的,非得由中央人民政府统管,例如国籍、领空、领海等,这一类问题的全国性法律仍得适用于香港。

经过多次咨询,反复讨论,终于拟出一个大家可以接受的条文。基本法第18条对全国性法律的适用,采取下面的解决办法:

1.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限制在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2.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全国性法律开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中,并规定此外的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3.考虑到今后情况的变化,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但在修改前须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4.规定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可以有两个办法。一个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法律在当地公布实施,另一个是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自己立法来实施:

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下列六项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第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第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第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7年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香港基本法附件之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决定草案。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有关少数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条款的规定,充分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同时又是一个实行与内地不同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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