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3页(1041字)

按照英国的法制,英皇是香港的最高统治者,香港总督是英皇在香港的全权代表,由英皇根据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的提名任命。香港总督统揽香港的行政、立法大权,并兼任驻港英国陆、海、空三军总司令。

总督主持行政会议,是唯一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的官员。若总督缺席,行政会议由总督指定的议员主持;若无指定,由高级当然官守议员主持;若无指令,又无当然官守议员出席,由高级官守议员主持。总督在行使《英皇制诰》授予之权力时,应就一切事项同行政局商议;遇有紧急事项,总督应把他所采取的措施尽快通知行政局。只有总督有权向行政局提出议案,征询议员意见并决定之;若议员书面请求把他提出的问题列入议程而遭总督拒绝,该议员有权请求把其提议及总督的答复记录在会议记事册上。总督有权否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况时,总督要尽快把其否决理由呈报皇室,议员有权请求把其意见详细记录在记事册上。

总督有权依法任命法官、太平绅士及其他官员;除最高法院按察司及地方法院法官外,总督可根据皇室训示及有足够理由,有权开除本殖民地的官员,或中止其职权,或给予纪律处分。总督可代表皇室或以皇室名义决定并履行租让及处置本殖民地的官地。

在立法权方面,总督主持立法局会议(1991年立法局副主席代他主持会议,1993年立法局议员互选主席),在立法活动中扮演重要作用。总督在每次立法局开会时致辞,指出立法纲要;控制议程;为进行有关公众事务的辩论而接受休会动议;凭声音决定表决结果,或主持正式表决程序。总督有紧急立法权,遇到有紧急情况,议案可在一次立法会议之内通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所有立法阶段。立法局辩论的议案,以多数票决定;总督或主持者投普通一票,若票数相等,总督或主持者再投决定一票。立法局议员有资格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问题,并按规例进行辩论;关系到皇室在本殖民地收益的条例、投票、决议及问题,应由总督或总督允许或指定的人提出。

在司法权方面,发生在香港的刑事案或罪行,或犯人在本地受审,总督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皇室名义并代表皇室赦免该案的一名共同犯,令其提供证据把首犯或其他犯人绳之于法。经香港任何法院判罪的犯人,总督可将他释放或有条件释放、赦免或减轻刑罚、缓刑及减免应付皇室的罚款、怠金或没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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