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1页(1538字)

立法局的职权为:通过法律,控制公共开支,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

1.通过法律

所有的法案在呈交立法局前,都先由行政局讨论。经过行政局批准后,草案便可交立法局首读。首读时将草案题目宣读。初读后,立法局立即进行二读。二读是辩论阶段,各议员可各抒己见,摆出矛盾意见,并进行折衷和协调,将草案作修订。三读总是毫无例外地不再发表演辞,也不进行分组表决,就进行通过。

立法局三读通过的法案并不自动生效,它必须得到港督批准,在下一期“政府宪报”中公布,才成为有效法案。

立法局通过并经总督同意的法例,英皇有权驳回。英国国会还可制定在香港有效的法律,而英皇会同枢密院也可运用君权或英国国会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为香港订立法例。

2.控制公共开支

立法局在宪制上的第二项主要职权就是控制公共开支。这一职能主要通过立法局的两个常务委员会,即财务委员会和政府帐目委员会来完成。

财务委员会在1872年已经成立,其工作主要有二:一是审议每年政府收支预算,在财政司提出每年的财政预算后,财务委员会随即开会进行审议工作;另一是在年内批准追加拨款,它的责任是确保各部门所要求的拨款,不会超过执行已批准的政策时所需的款额,负责执行有关政策的政府官员会应邀向委员会解答问题。

政府帐目委员会于1978年才成立,其任务是根据核数署署长发现的浪费和低效率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或官员质询和调查原因,并建议一些必要措施,以防止将来再有类似损失。不过,帐目委员会的建议并不起强制作用。真正订出措施、发出指示、进行监察的是财政科。如果不采纳帐目委员会的建议,财政司会将其具体内容及原因,报告立法局,形式是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发表后3个月内提交的政府备忘录,作为行政部门向立法局负责的体现。

另外,有关财政预算法案也必须由立法局三读通过后,在总督的同意下成为法律。

3.监察行政机关

立法局在宪制上的第三项职权,就是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立法局用政府帐目委员会、质询和辩论三种途径执行这项职权。

政府帐目委员会由立法局7名非官守议员组成,其责任是审议核数署署长向立法局提交有关政府帐目的周年报告。

质询,又称提问,使非官守议员有机会向官守议员公开询问关于在政府责任范围内香港各方面的问题。立法局的质询主要分四大类:第一类是询问有关施政详情或政府的政策;第二类是以提问形式提出建议;第三类是以质询形式敦促政府采取行动;第四类是以提问形式批评政府决策。

辩论是立法局非官守议员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手段。在一年之中,集中对政府全年性的决策的辩论有两次:一次是在10月立法局会议开始时,对总督施政报告的辩论;一次是在3月对政府预算案的辩论。此外,还就一些专题进行辩论。

香港立法局不可能操纵政府的决策,一般情况下,只起监督作用,它不可能对行政局发号施令,也不可能操纵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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