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1页(1502字)

英国占领香港后,于1843年4月18日成立公众卫生及洁净委员会,负责处理卫生问题。1883年,港府成立卫生局取代公众卫生及洁净委员会。1935年,卫生局改组,易名为市政局。

市政局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01章《市政局条例》而成立的法人团体,独立于港英行政局、立法局和布政司署之外,其性质是一个港督征询民意,并在形式上参与部分市政设施管理的咨询委员会。

市政局的职责是就香港岛和九(不包括“新界”)的城市环境卫生、小贩、公共游乐场所的管理和需求等问题,提出建议、计划和管理规则,经过立法局承认、港督批准后,交由布政司署辖下的市政事务总署执行。理论上,市政局的具体执行机关是市政事务署(后解散,另立市政总署),但市政总署不受市政局管辖,而是受布政司署的文康市政科管辖。市政总署只在署长的指令下,才执行市政局的决定。市政局的决定只有通过总督批准才有意义。

市政局是一个法人团体,它的成员所享受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均受法律限制,并可被检控与罚款。市政局可以取得或拥有财产,接受信托、委任和执行信托,可以接受礼物和捐赠,以及在法庭起诉或应诉。总督可以把财产授予市政局经管处理,市政局可以收取费用,可以利用闲置的资金投资,并可以按照财政司所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借入款项。

市政局是由公众选举代表组成的机构。自1983年起,市政局由议员30人组成,其中港英委任和分区直选各占一半,全部为非官守议员,任期3年,可连任。民选议员候选人资格是,在香港居住10年以上的登记选民;并规定下列人士不得担任市政局议员:①担任英国政府或港府职务者(包括司法人员);②受雇于市政局的雇员;③被撤除上述职务者;④曾被英联邦判处死刑或监禁1年以上者,或服刑未满或未得赦免者;⑤外国政府的成员或受雇者;⑥尚未解除债务的破产人,或清偿破产债务后尚未满5年者;⑦被判叛逆罪者;⑧依据任何法令应予取消资格的人士。1972年前还规定,能具足够的英语说、读、写的能力才可提名为候选人;1972年,市政局取消要用英语进行活动这一规定。候选人须于参加的选区居住,有10名选民提名。

市政局选民资格,按《市政局条例》规定,须在香港居住已满3年,年满21岁者,达到一定的教育程度,或从事指定的职业,或财产达到一定标准,不必懂英语。到1981年,选民条件有所变动,除已登记的选民之外,在香港居住满7年,不论国籍、性别和教育程度,前往登记为登记选民,即享有选举权。

市政局与代议政制的机构有别,不能认为选举产生主要领导成员的机构,就是代议制的雏型。

市政局设有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全体议员互选产生。市政局最高机构是全局常务委员会,由全体议员组成,每月开会2次。市政局每月举行一次全局公开会议。

现在,市政局下设14个专责委员会,每月分别开会一次,研究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这些事务委员会是:政务委员会,建设工程委员会,文化委员会,娱乐委员会,覆检委员会,环境卫生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酒牌局,街市及贩商事务委员会,博物馆委员会,康乐委员会,香港大球场董事局和帐目委员会。此外,市政局还设有市政局秘书处和市政局议员接见市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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