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设备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1页(280字)
韩国《渔船法》第16条规定,渔船的所有者须依据总统令规定而接受水产厅长对渔船设备所进行的下列各款检查。但是,未满5吨的无动力船除外:(1)定期检查:当渔船首次投入航行时,或渔船检查证书的有效期满时所实行的精密检查;(2)中间检查:在定期检查和下一次定期检查之间所实行的简易检查;(3)特别检查:当临时用于特殊用途时所实行的简易检查;(4)临时检查:除第1款至第8款的检查之外,水产厅长认为特别需要时实行的检查。渔船的所有者在未接受第1项之检查的情况下,不得将渔船投入航行。但是,在农水产部令规定的情况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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