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议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2页(963字)

乡议局是港府治理“新界”的咨询机构,它是伴随着理民府官制度而发展的,这种制度与非洲某些殖民地制度相似。1898年“新界”成为英国殖民地时,其治理方式与市区是不相同的。“新界”民政署之下,按地区不同设立了理民府,由理民官负责。理民府既管行政工作,又担当裁判工作;第二次大战后只管行政工作,裁判的责任由裁判司和地方法院法官承担。

为了协助理民官工作,1926年建立乡议局,这是当时港府委任各村村长作为港府顾问的一个咨询机构。1957年,港府因收地问题,同乡议局意见分歧,不少人士宣称乡议局是唯一能代表“新界”居民作权威性发言的组织,港府不可干涉其构成。港府其实一直想控制乡议局,对这种宣称不予接受,将它宣布为非法组织;同时,通过新法例,重组乡议局,作为一个新的顾问团体。

根据新规章,乡议局的理事会由27个乡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新界”的非官守治安官,以及21个特别理事组成,2年一任。特别理事选自村代表,“新界”共有900多名村代表,每个代表平均代表50户人。村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必须经过“新界”政务司同意,如果官方不予承认,便失去参加乡议局议员选举的资格。由于乡议局议员选举存有许多流弊,1976年,立法局订出法例,将以前只适用于市政局选举的行贿及非法行径法规,也适用于乡议局选举。

根据乡议局法规,该局的职责是促进“新界”区内部、“新界”区与政府之间的互相合作,就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乡议局关注“新界”居民的福利,并促进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了解,保护中国的传统风俗与习惯,协助政府制订土地政策,理解中国的婚姻习惯,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保健、卫生与交通运输事业。

但是,乡议局的影响远远超过它的规定职责。港府在“新界”的施政,尽量要争取村民同意。理民官必须主要靠说服方法来进行工作,要达到目的,就需要村民甘心情愿地合作。由于政府需要通过乡议局使公众赞成它的政策,才能有效地管理好“新界”,因此,乡议局处在有利的讨价还价地位,可以对政府施加压力来改变其政策。

上一篇:立法领域禁区 下一篇:按察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