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注册的程序和主管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07页(1097字)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实行结婚注册和结婚仪式相结合的制度。

1.主管结婚的机构。政府负责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婚姻注册处,设有婚姻注册官。婚姻注册官的职权在于受理结婚申请,审查其合法性,并依法颁发“注册官证书”。此外,婚姻注册官还有权主持法律仪式的婚礼,并负责保存、管理有关婚姻当事人的资料。政府对举行婚礼的场所亦有法律规定,如果婚礼采取宗教仪式,那么就只能在政府认可的公众教堂举行。政府可发执照予任何公众礼拜堂准其成为举行婚礼的场所,并可随时吊销该执照,而且政府在发给或吊销上述执照时,注册官须在宪报上公告。凡是未在注册官处登记,或未在合法场所举行之婚礼,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结婚注册的程序。结婚注册的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举行仪式、登记四个环节。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必须填写“结婚申报书”,并呈交婚姻注册官存档,该“结婚申报书”须由呈交者签署,所需申报表格由注册官员免费提供。

(2)婚姻注册官对双方当事人的申报书进行严格审查,以核实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注册官对不清楚之处有权询问,有权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否则以违法论处。注册官在签发证书之前,有权主持婚姻双方当事人制作誓章,以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请求无法律障碍。倘经审查,申报书的所有事项均属合格,则注册官发给“婚姻注册官证书”,说明“结婚申报书”已存档。“婚姻注册官证书”一般在“结婚申报书”呈交15天后至3个月内发给。

(3)“结婚申报书”获注册官认可后,应在呈交该申报书后3个月内举行结婚仪式。如果该男女双方呈交结婚申报书后的3个月内仍未结婚,那么所交的结婚申报书及所办的手续即全部作废,男女欲结婚,必须重新呈交结婚申报书。

上述程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缩短申请期限,或发给特别许可证豁免上述之申报书或注册官之证书,或两者均予豁免;政府亦有权授权有关双方当事人在特别许可证所指之地点、时间举行婚礼。

结婚仪式结束后,由有关人员签署结婚证书。如为宗教仪式,则“有关人员”指主持婚礼之神职人员、双方当事人及两名或以上之见证人;如为法定仪式,则“有关人员”指婚姻注册官、双方当事人及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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