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仪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08页(1449字)

香港《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经注册登记后举行婚礼。婚礼有宗教仪式和法律仪式两种,两种婚礼兼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1.宗教仪式。宗教仪式是在任何领有政府发给婚礼执照的礼拜堂举行,由礼拜堂所属教会、宗教式团体有资格的神职人员(一般为牧师)主持、并有2名或2名以上证人在场,依该教会、宗教式团体的结婚仪式或一般习惯举行;婚礼必须公开举行,而且除有特别许可证之情形外,须于上午7时至下午7时期间内举行;凡神职人员在男女当事人向其呈交注册官证书或政府特别许可证之前,不得主持婚礼;主持婚礼的神职人员,双方当事人及2名或以上的证人须签署一式两份的结婚证书;主持婚礼的神职人员须在婚礼结束后,随即将一份结婚证书交予双方当事人,并在其后7日内,将另一份结婚证书交婚姻注册官,以便存放其办事处备案。

2.法律仪式。预定结婚之双方当事人如认为合适,可在婚姻注册官前举行婚礼,这称为法律仪式的婚礼。婚礼须于上午9时至下午7时之间在婚姻注册处公开举行(双方领有“特别许可证”的,注册官可根据许可证所指定之办事处或其他地方及时间,为当事人举行婚礼);婚礼举行时须由2名或以上的证人在场;婚礼须以下列方式举行,婚姻注册官须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以下一段话——“在你们两位结为夫妇之前,本人在职责上要向你们声明:在本婚姻注册处(或某地方)举行的婚礼乃庄严而有约束力的婚礼,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别人介入。因此,现在你们在本人之前当众举行婚礼,虽然没有宗教或非宗教的仪式举行,但你们在本人及在场众人之前签名为证后,便成为一对合法夫妻。”双方当事人须接着向其他人讲出以下一句话——“我请在场众人见证,我愿娶(嫁)你为我合法妻室(丈夫)”;婚姻注册官、双方当事人及各见证人应随即签署一或两份之结婚证书,其中一份交予双方当事人,并将其余之一份存在其办事处备案;若政府所发的特别许可证批准某人的婚礼在领有执照的礼拜堂或婚姻注册处以外的地方举行,而该婚礼又非婚姻注册官主持者,则婚姻注册官接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誓章后向其送交并填写一或两份的结婚证书,而主持该婚礼的神职人员、双方当事人及2名或以上的见证人须按《婚姻条例》规定的方式在该结婚证书上签署,主持婚礼的神职人员须在婚礼结束后,立即把一份结婚证书交给双方当事人,并在其后7日内,将另一份交给婚姻注册官,以便存于其办事处内备案。

香港《婚姻条例》对结婚仪式的举行作了严格规定,并把它视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婚姻条例》规定的婚礼举行场所、时间、主持婚礼人的资格等都采用法定形式。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于婚姻注册处或领有执照之礼拜堂以外之任何地方举行婚礼(经特别许可证批准或其他特别情况除外),或结婚时故意使用假名或未正式获得申报证书或许可证,或明知主持人并非合格之神职人员,亦非为注册官或其代理人,则其婚姻作无效论;任何主礼之神职人员,如果违反《婚姻条例》规定或明知未遵照本条例规定而故意主持婚礼者,即属触犯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轻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2000元或监禁2年(按1986年所作之修订)。另外,若其未在婚礼举行后7天内将结婚证书送交注册官,可被罚250元。任何人若其本身并无合法资格而故意主持婚礼或假装举行婚礼,即属触犯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轻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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