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21页(1238字)
婚姻会引起男女双方的同居,但同居却未必一定是婚姻的结果。作为一个区别于婚姻的法律概念,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而发生的共同生活的行为。从表面形式上看,这种意义上的同居,形如婚姻,但法律上未被确认。这种同居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同居者的身份地位问题,相互的权利、义务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财产、赡养、子女等问题。
在法律上,同居和婚姻的最大区别在于,同居的男女双方没有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其权利、义务都难以受到法律的保障。同居与结婚这两种不同的关系所引起的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反映在以下七个方面:
(1)法律规定方面。在香港,有许多法定的权利明文规定只适合于合法夫妻,而一般不适用于同居者。如夫妻对财产有争议,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裁决,但同居者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继承权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同居一方死前留下遗嘱,其财产可按其意愿处理。但立遗嘱者在立遗嘱后与另一女子结婚,则婚前的遗嘱自动失效。若同居一方在遗嘱中决定把一切财产都留给另一方,其合法配偶及受其抚养者可依法申请从遗产中取得合理部分以维持生活,反之,若立遗嘱者把一切财产遗留给合法配偶,则仅与之同居的另一方无权申请继承遗产的任何部分。
(3)税务方面。夫妻纳税是以共同评税法计算税款的,而同居者则分别评定纳税额度。
(4)对子女的权利方面。根据普通法,任何因夫妻与合法子女的关系而产生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均不适用于私生子女或其父母。私生子女的父母的权利,大部分归女方。或者说女方一人可对其私生子女行使属于父母双方的权利,除非法庭发出私生子女的父职归属令,否则同居男方一般无须负担私生子女的生活费,但有权申请抚养权和探视权。
(5)习惯法权益方面。适合于合法夫妻的习惯法权益对同居者均不适用。例如,同居者一方可因强奸对方而触犯刑律,而丈夫则不会因强迫妻子与之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刑,降非此项行为发生在颁令分居、制令分居、暂准离婚制令的有效期内。
(6)赡养权方面。香港的法律明文规定,夫妻的一方有义务赡养另一方及子女,但同居者则没有责任赡养另一方,如果子女需照顾,只有女方才可向法院申请赡养费。
(7)财产权方面。对合法婚姻而言,婚姻关系破裂时法院可依法行使权力,为夫妻双方作出经济上的安排及调整财产分配;而对同居者而言,产权在谁的名下,谁就是形式上的财产所有者,若发生纠纷,同居者一方必须证明自己对该财产拥有道义上的权益,或证明对方是受自己委托而保管该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