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45页(1842字)

遗产处理过程与继承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香港法律对遗产处理的程序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主要的法例是《遗产承办和管理条例》。

1.申请遗产处理前的手续

申请遗产处理前,首先应由死者的家属或遗嘱执行人到有关机关办理死亡证书或死亡证明文件;然后调查死者留下的财产状况,如清点物业记录,查询存款状况等等,并同时开列详细的清单;最后交纳遗产税,取得“已收遗产税证明书”或“豁免遗产税证明书”(详见下节“遗产税”)。只有办理这些手续完毕,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申请处理。

2.申请遗产处理的手续

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向高等法院申请确认遗产承办人。如果被继承人留下有效遗嘱委托有遗嘱执行人,受委托人也愿意履行承办人职责,则由其向高等法院呈交有关文件,申请担任承办人,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副本,被继承人遗嘱,《豁免遗产税证明书》或《已收遗产税证明书》,财产清单,申请人宣誓书等,法院在审查后发给遗产承办文书,进入遗产的实质性处理阶段。

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合法继承人;或有合法继承人,但没有留下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或者没有遗嘱,继承人在12个月内又未申请承办;或者没有遗嘱,而在港的继承人尚未成年的,可由官方派员担任承办人。特殊情况下,高等法院可以委派承办人。

如果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完全无效,或有效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人员拒绝承办,或已经死亡的,也可以从死者的亲属中请人担任承办人。如果亲属就担任承办人事项发生争议,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顺序,依次取得申请承办人资格的权利,申请时应向高等法院提出,并呈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已收遗产税”证明书或“豁免遗产税”证明书、财产清单、申请人宣誓书、一位已成年并与死者及申请人无亲属关系的独立人士作为证人的报告及其宣誓书等。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以上的保证人,保证承办人依法履行职责。法院经审查后,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给有关文书。

承办人的人数在法律上也区分情况,有明确规定。所有承办人总数不得超过4人;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以及受益人只在有生之年享受权益的,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承办者如是信托公司,可以单独承办。

有关人员在申请获准后取得承办人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承办人有权代表被继承人起诉、应诉;有权出售、转让或抵押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需对遗产的损失负责;有权因承办获得报酬,遗产总额1000元以下为5%,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其中超过1000元的部分报酬为总额的2.5%,5000以上的部分为1%。承办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有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的,或其遗嘱的有效部分,应按照遗嘱处理遗产;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的,按照法定的有关程序分配遗产;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非经有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购买遗产;不得在遗产处理过程中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遗产处理

在遗产处理的实质性分配阶段,承办人可以依法行使处理遗产权利。处理工作一般包括:

(1)收集死者的财产情况;

(2)收取应归还给被继承人的一切债务和赔偿;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支付丧葬费、有关税收款和承办费用;

(4)有遗嘱作出有效处分的部分,按照遗嘱的要求处理;

(5)无遗嘱处分,或者有遗嘱但处分无效的部分,按无遗嘱继承的有关法例规定分配;

(6)无人继承的遗产,归政府所有;

(7)对未成年人应得的部分,可以由信托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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