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47页(1313字)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遗产征课的一种税收。1932年起制定的香港《遗产税条例》是规范这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
1.遗产税数额
根据1987年对遗产税税率的有关修改,香港遗产税的税率如下:
遗产总额200万元以下,免征;
200万~250万,税率为6%;
250万~300万,税率为8%;
300万~350万,税率为10%;
350万~400万,税率为12%;
400万~450万,税率为14%;
450万~500万,税率为16%;
500万元以上,税率为18%。
需要指出,上述遗产总额的确定,是扣除被继承人的债务和被继承人1万元以内的丧葬费用后的数额。
2.遗产税的减免
根据《遗产税条例》第31条,如果任何人逝世时留下的遗产已纳遗产税,而在其后5年内,继承该项遗产的继承人也逝世,而该产业亦在其遗产内的,对该项遗产可以区别两人逝世时间间隔的长短而宽减其遗产税,具体规定是间隔1年以内的减少50%,2年以内的减少40%,3年以内的减少30%,4年以内减少20%,5年之内减少10%。
根据同《条例》第8、10条规定,下列财产可免征遗产税:
(1)被继承人生前寓所,并留给配偶的;
(2)被继承人在香港境外的赠与和财产;
(3)被继承人以信托身份持有的财产;
(4)被继承人对公众慈善机构的赠与;
(5)在“新界”内的某些财产。
3.遗产税交纳
遗产税应在遗产分配前,由遗产承办人向税务署如实申报并缴纳。如果一时不能确定遗产具体数额的,应及时声明。未及时交纳税款的,将按时间长短科处利息,6月以内,年息四厘,6月以上,年息八厘。在被继承人逝世一年内仍未申报遗产税的,可能受到双倍税额处罚。不动产的遗产税可分8年缴纳,每半年一次,仍要计算未缴部分的利息。税务官员对申报并缴纳遗产税的,发给《已收遗产税证明书》;依法豁免的,发给《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做好遗产处理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