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应具备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57页(897字)

对价,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方给予的好处而支付一定的代价。实践中,对价可以是提供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提供一定劳务、让与一定利益,或者是保持某种状态,比如答应不采取法律行为等。对价是有效合同的条件之一,有对价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义务。

对价应具备下述条件:

1.对价须由受要约人发出。因为合同是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订立的,所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获益和损失只能属于合同当事人。这一条件,排除了与合同无关系的第三人从合同中取得权利和义务,从而排除了第三人依据合同起诉的权利。

2.对价须有价值,但不必相等。对价不能是纯道义上的义务,而必须有价值。但价值的大小,则不能否定对价的存在。比如,甲把手表卖给乙,乙付1000元是对价,乙付1元也是对价,只要双方同意即可。

3.对价须不过时。当事人可以获得和应该付出的代价应于订立合同时提出,合同订立之后再提出被认为是对价已过时,过时的对价无效。比如,甲从乙处买了一匹,合同订立之后,乙保证马是良好的,但该马却野性难驯。法院认为,乙的保证是在合同订立后作出的,甲付款的行为对于乙的保证则是过时的对价,于是判决甲败诉。

4.同一对价不能两次使用。比如,甲之女被绑架,登报声明,救其女者,悬赏若干。警察乙被指定办理此案,将甲之女救回。乙不能请求法院,要求获得悬赏。因为警察获取薪水的对价是付出了劳力,该劳力不能再获取悬赏。

5.对价必须合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符合法律的协议,对价是合同的一个有效条件,违法的或违反公共秩序的对价必然使合同的性质成为非法。比如,甲明知乙是一所妓院,还把翅卖给乙,甲交货后因价款发生争议。法院判决甲不能收回货款。因为甲把鱼翅卖给妓院,无异于支持违法的行为,因而其行为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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