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5页(592字)

根据法律的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它具有下列特征:①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但体系独立并完全运用司法程序裁决行政争议,在行政法上不具备行政机关的地位)和行政裁判所不属于复议机关。②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复议裁决。具体从事复议工作的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复议裁决,故它们称“复议机构”而不是复议机关。③只有法定的行政机关才具有复议权。根据初审管辖权划分,现在世界各国复议机关可划分为三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特设的行政机关(如我国的商标评审委员会)。通常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没有复议权,如我国的乡、镇人民政府。④运用准司法程序独立行使审议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因此复议机关具有一定的司法性。⑤对行政争议行使完全管辖权。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定范围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能够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作出撤销、变更、强制执行、赔偿损失等一切可能的复议裁决。⑥为提高行政效率和运用专门知识,复议机关内部通常设立专门的复议机构和专门复议人员(如美国的行政法官)。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准司法权力,它体现了行政系统内部一种自制和层级监督关系,有利于政策的连贯实施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为公民提供及时和公正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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