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3页(481字)

依法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的人以及受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委托,以申请人、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的人。复议代理人有以下特征: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②其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③只能在代理权限内活动;④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复议代理人可分为以下两种:①法定代理人,即直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复议代理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参加复议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完全的代理权,当其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应依法更换。②委托代理人,即接受申请人、第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参加复议的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申请人、第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参加复议时应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社会团体,经复议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