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4页(435字)

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或上一级规范性文件时所进行的相应处理。《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含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也应当进行相应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情形,一种是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情形。对于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对于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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