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4页(543字)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第三人的特征是:①是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行政机关;②必须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③只能在复议进行期间参加复议,如果复议未开始,或申请人已撤回申请,或复议已终结,相应的个人、组织就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复议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相对一方;②不服行政裁决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复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③两个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双方当事人时,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④行政相对人对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后两种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对第三人没有管辖权,应把案件交由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共同上级机关管辖。复议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以下权利:①提出自己独立的复议主张;②参加全部复议活动过程;③法律、法规规定不服复议决定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复议中也应履行下列义务:①提供有关证据、材料;②遵守复议秩序;③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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