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42页(770字)

香港于1971年10月7日制定了《遗属生活费条例》,旨在限制立遗嘱人任意指定继承人或遗赠,保障有关利害关系人能够从死者的遗产中依法获得应有的生活费份额。

根据《遗属生活费条例》,立遗嘱人应对下列人员在遗产中留出合理的份额:

(1)死者在有效婚姻中之妻室或丈夫;

(2)死者在有效婚姻中所生之未婚女儿;

(3)死者在有效婚姻中所生之未成年儿子;

(4)死者在有效婚姻中所生,因精神或身体缺陷不能照顾自己的儿子;

(5)主要由死者赡养的死者父母。

这些人员如果认为根据遗嘱,从遗产中拨付的部分不足以提供合理的生活费用,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从死者遗产中拨出合理的份额。法院在综合考虑申请人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对死者及其他人的行为、其他受死者供养人的利益等多项因素后,可以决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合理生活费用,分期支付不迟于:

(1)妻子或丈夫的再婚日;

(2)未婚女儿的结婚日;

(3)未成年儿子的成年日,即年满21岁生日;

(4)父母的再婚日;

(5)上述各人的逝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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