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应采用的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8页(1063字)

在香港,一般来说,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订立。《售卖商品条例》规定,买卖合同可以用书面(不论是否蜡封)或口头订立,也可以部分以书面、部分以口头订立,或可以由有关双方的行为暗示买卖合同成立。

(1)买卖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采用文字表达方式经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合同。这种形式的合同不仅包括买卖双方签署的内容详细、条款完全的正式买卖合同,还包括以信件、电报、电传等通讯往来方式达成的交易,即所谓的函电成交。在当今通讯方式日益便捷发达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已越来越少地进行实际会面谈判合同,而是越来越多地通过现代通讯方式达成交易,使得交易进程大大加快,效率大大提高。有时在以函电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还要签订一项销售确认书,作为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它实际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而如果买卖双方在以函电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都不再要求签订确认书,那么在载有承诺内容的文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以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具有明确、固定的特征,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监督,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2)买卖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这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方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具体又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订立合同。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当面口头或通过电话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买卖合同的建议,另一方当面口头或通过电话作出接受此建议的答复后,买卖合同即成立。以口头当面签订合同简易方便,对加速交易的进行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发生纠纷时,难于证明其存在。

(3)部分以书面形式订立、部分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其交易进行的具体情况,为方便其买卖活动的进行而灵活采用的一种兼具书面与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4)以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确定买卖合同成立的形式。这是指根据当事人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明合同成立。如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以发运货物表示买卖合同成立,或卖方向买方报价,买方以支付货款表示买卖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况中,买卖合同在作出有关行动时即告生效。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只要订立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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