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付款时卖方的留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3页(915字)

这是对卖方的物权保障。《售卖商品条例》规定,占有货物而没有得到货款的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也就是有权保留对货物的占有,直到货款付清或偿付时为止:

(1)货物已经卖出,而没有任何有关信贷的规定。也就是卖方并不向买方提供诸如赊销等形式的信贷,买方有义务立即支付货款。如果买方没有支付或没有金额支付货款,那么卖方有权占有货物,而不向买方交货。

(2)货物以信贷方式出售,但信贷期限已经届满,买方仍没有按合同规定付清货款,卖方可以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

(3)买方无力偿付债务。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买方无力支付货款,因此能继续保留货物直到买方付清货款或偿付时方交货。

未获货款的卖方如果已经交付了部分货物,则可以对其余没有交货的部分行使留置权或者保留的权利。但是如果卖方交付的那部分货物的情况表明有放弃留置权或放弃保留权利的协议的,则不在此限。

未获货款的卖方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丧失其留置权或保留的权利:

(1)未获货款的卖方为了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去运输,或交给了其他受托人,而没有保留处置货物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也就失去了行使留置权或保留权利的条件。

(2)买方或买方的代理人已经合法地取得了对货物的占有。同样,货物已不在卖方的掌握下,卖方已无从行使留置权或保留货物的权利。

(3)卖方放弃留置权或保留权利的。

具有留置权或保留权的未获货款的卖方,并不因为他已经获得关于货款的胜诉判决而丧失其留置权或保留权,而仍可保留货物,直到买方履行判决中有关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得到货款的保障时再交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