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付款时卖方的途中截留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4页(974字)

这也是卖方的物权保障之一。

《售卖商品条例》规定,在买方成为无力偿付债务的人时,已经不再占有货物的未获付款的卖方有权截留在运送途中的货物。换言之,只要货物还处在运送过程中,卖方可以截留并重新占有货物,并保留货物直至货款付清或偿付时为止。

“在运送过程中”是指货物自水路或陆路交付给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以便送交买方时起,到买方或有关代理人从该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提货时为止。如果买方或其有关代理人在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之前已经提取货物,运送过程也就此终止。如果在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之后,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告诉买方或其代理人,承认自己代表买方保管货物,并继续作为买方或其代理人的受托人占有货物,这时尽管买方或其代理人并未实际占有货物,或即使买方或其代理人要求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继续将货物运送到其他地方,运送过程也告终止。如果发生买方拒收货物而使得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继续占有货物,即使卖方拒绝收回货物,也不能视为运送过程结束,而认为货物仍在运送途中。如货物交付给买方租赁的船舶,此船舶的船长是承运人或为买方的代理人占有货物,是否“在运送途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如果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非法地拒绝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有关代理人,就应当认为运送过程已经终止。如果部分货物已交付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卖方可以在运送途中截留其余部分货物,除非已交付的部分货物的情况表明有放弃全部货物占有权协议的,不在此限。

未获付款的卖方可以通过取得货物的实际占有,或将其请求权通知承运人或占有货物的其他受托人,以便行使其对在运送途中货物的截留权。请求权通知要发给实际占有货物的人或发给实际占有货物的人的委托人。如果是发给实际占有货物的人的委托人,为了使得请求权通知生效起见,应在某一时间或某些情况下发出通知,以便委托人能够作出合理的努力,通知其雇员或代理人,及时制止向买方交付货物。

卖方向承运人或占有货物的其他受托人发出截留在运送途中货物的通知后,承运人或受托人要将货物重新交还给卖方或按照卖方的指示另行交付。重新交付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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