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救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7页(842字)

《售卖商品条例》规定,在特定的或确定的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违约而未交付该特定物或确定的货物,在发生诉讼时,法院如果认为适当,可以根据买方的申请判令强制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也就是向买方交付该特定物或确定的货物,而不给予卖方以支付损害赔偿金后保留该货物的选择。实际履行的判决应当是无条件的。

由于香港的《售卖商品条例》因循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香港的买卖法亦与英国相差无几,而英美普通法认为,对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时,衡平法才考虑判令实际履行。所以,按照英美法,实际履行只是一种在例外情况下才采用的、辅助性的救济方法。法院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原则上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而只判决违约一方支付金钱上的损害赔偿,除非买卖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别珍贵罕有,在市场上不容易买到,法院才会考虑判令实际履行。因此尽管香港的《售卖商品条例》规定了实际履行这一供买方使用的救济方法,但是法院并没有义务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合同,完全由法院根据公正原则,以及有关损害赔偿和其他方面的条款和条件而决定。

买方如果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则应在法院判决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如果买方已经采取了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他就不能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例如,如果买方已经宣告撤销合同,就表示他不再期望从卖方那里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他也就无法要求卖方根据合同进行实际的交货。撤销合同与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两者是相互抵触的。

实际履行是属于卖方违约买方可使用的债权救济方法之一,往往要通过诉讼、经法院判决才能实现,不如未获付款的卖方行使留置权、对运送途中货物的截留权以及转卖权等物权方法那样直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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