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国有森林管理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0页(539字)

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50条规定,任何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受到如下惩罚:(1)违反第49条(1)的,土地并归国家森林。个人受到不超过10,000尼泊尔卢比以上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种并罚。(2)违反第49条(2)的,受到不超过10,000卢比以上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种并罚。(3)违反第49条(3)的,动物若是或山羊,罚款5卢比至50卢比不等;动物若是大象罚款500卢比至1000卢比;若是其他动物罚款10卢比至100卢比不等。(4)违反第49条(4、5、6、7、8)中任意一项的,涉及金额不超过100卢比,按同等金额罚款;涉及金额100卢比至1000卢比,按同等金额罚款;涉及金额1000卢比至5000卢比以上的,按照涉及金额罚款,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二者并罚。(5)违反第49条(10、11)的,处以500卢比至1000卢比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二者并罚。(6)违反第49条(13)的,违规涉及金额必须偿还,同时予以不超过5000卢比罚款,或监禁不超过半年,或两者并罚。(7)违反第49条(14)的,按现行法律处罚。(8)违反第49条(15)的,违规涉及金额必须补偿,同时处以不超过1000卢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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