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申请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5页(760字)

任何人均可单独地或与其他人共同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

(1)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这是最主要的专利申请人,同时根据专利法规,专利也主要是授予这类人的。

(2)发明的受让人。当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在作出发明前已与他人达成协议,或依据某种法定因素,将发明的全部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则受让人亦具备专利申请人的资格。在此情况下,有两种情况存在:一种情况是,发明的受让人依据特别订立的协议或其他方式获得发明的产权;另一种情况是,职务发明的雇主依据雇佣合同获得发明的产权。此外,在香港申请专利时,无论申请人是否为发明人,发明的署名权概归发明人。

(3)发明的继承人。在无明确的遗嘱处分发明的继承人时,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对发明进行继承。

上述的申请人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可为单个人,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为香港居民或任何其他国籍的国民,而不论其国家是否属《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在专利申请被专利注册处批准为专利前,任何人对专利申请人的资格均可提出异议,该异议应向专利注册处长提出。专利注册处长对异议有充分的决定权,可作出其认为最适当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不可诉至法院。但专利注册处长认为异议由法院受理更为妥当时,可以拒绝受理异议,这时异议人方可诉至法院,法院的裁决亦为终局裁定。

专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代其向专利注册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若为共同申请人,一般应共同委托某一专利代理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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