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簿和可注册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7页(776字)

商标注册簿依《商标条例》而设立,作为商标注册登记有关资料和情况的记录。记录的内容有:所有的已注册商标,每一商标的注册日期,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注册商标转让或转移的通知,注册使用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注册商标的弃权,使用的条件和限制等。

注册簿将所有注册商标分为A部和B部两大类进行登记,A部和B部是对注册商标的等级分类,A部的条件高于B部,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优于B部。注册簿既是对权利义务的登记,也可作为证据使用,还可供公众查阅。

一种商标如具备了注册商标的要求条件,按《商标条例》能够被接受注册,则称为可注册商标。首先,可注册商标应与已注册商标在同一商品类别和名称的范围内不相同或近似,并与着名商标不发生冲突。此外,还要按其识别性的强弱,分别满足A部和B部的注册要求。A部的识别性要求高于B部。

A部注册的商标,至少应包括下列一项内容,或由下列一项成分构成:以独创或特殊形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商行名称;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前任人的签字;独创的词或词组,且不涉及商品的特性和质量,也不是地理名称或姓氏等。同时,申请在A部注册的商标应适于区别商品,并且最好经使用或其他原因而实际上已适用于区别商品,而且已建立良好信誉。

B部注册商标应具备区别商品的能力,虽然其要求低于A部。

如果某种事物作为商标或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在使用中会造成欺骗或混淆,或无权受到法庭保护,或违背法律、道德,或属于丑恶形象,就不准注册。如果注册就属于违法,最终会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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