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页(227字)
对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法授予的学位。依照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博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②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③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④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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