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侵权行为及其制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41页(933字)

版权所有人有就其版权作品作出特定行为的专有权,因此任何人如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作出或授意他人作出上述特定行为,即构成侵犯版权。侵犯版权与侵犯其他财产权性质相同,其主要表现有:

1.复制版权作品

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复制版权作品,包括以各种形式的物质材料对版权作品非法复制和以各种方式所做的非法复制。对作品的抄袭也属非法复制,即使是无意的抄袭也构成侵权。复制不必是对作品的完全复制,只要是复制品以各种形式再现了版权作品的实质部分,即构成侵权。

2.其他方式的侵权行为

凡是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出版、改编、广播、公演、展出版权作品都是侵权。

3.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分为侵权的延续行为和侵权的帮助行为。属于侵权延续行为的情况,最常见的是对侵犯版权复制品的利用,包括:出售、出租侵权复制品,或以商业目的陈列侵权复制品;将侵权复制品公开展出;未经许可进口版权作品的复制品,不论其是否为侵权复制品。

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主要指为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为非法公演版权作品的人提供场地等。间接侵权行为人是在明知其从事交易的对象是侵犯版权的物品,即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

一旦侵权行为发生,版权所有人及独占许可证的持有人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制裁。在版权诉讼中,原告有权要求法庭下达禁止令,禁止侵权活动继续进行,或附加扣押侵权物品,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或要求取得被告的非法利润。

严重的侵权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会招致刑罚。依香港《版权条例》,对版权犯罪的调查任务由香港海关承担,并具极大权力。这是为了打击侵权作品被大批量地进口香港,并经香港转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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