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41页(823字)

香港于1994年制定了《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扑图)条例》,专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由于集成电路在现代工商业中的极端重要性,其布图设计已成为拥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香港因其电子工业比较发达而更加重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因此特别立法进行保护,有别于专利、版权和外观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有具备“原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为不常规的设计),方可受到保护。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上之合格的权利拥有者,《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扑图)条例》规定:既可是香港居民,也可是任何国家的国民,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机构;但必须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有真实和合法的工业或商业机构进行布图设计的创作或集成电路的生产。

与获得版权的方式相似,对集成电路的权利的获得也存在独立创作、委托创作和职务创作以及合作创作的情形,其规定与版权方面的规定相同。而且,也不须到专门机构对其权利进行注册或登记。

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间有两种情形:如布图设计经其合格权利人在世界任何地方进行商业开发,则为首次商业开发的年度终结后的10年;如布图设计在创作后未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进行商业开发,则为创作后的15年。

与专利法近似,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存在强制许可使用和政府征用的规定。对于侵犯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该条例规定给予侵权行为人以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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