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性的协调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5页(528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协调劳资关系的咨询组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协调组织。”这一组织由政府、雇主团体和雇员团体三方面的代表组成,目的是为了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妥善解决劳资纠纷。自1987年澳门即设有专门负责协调劳资纠纷、由澳门政府、劳方、资方三方参加的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在起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资方人士提出,澳门现行的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政府方面的人员常迁就劳方的意见和要求,迫使资方提高劳工待遇,而且《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条已规定设立咨询组织,因而没有必要再规定设立咨询性的协调组织。劳方人士则指出,社会发展到今日,应当注意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劳工应当享有集体谈判权方面,劳方已经作了让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对此没有作规定,保留由政府、劳方、资方三方参加的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是必要的。考虑到澳门的现实情况和资方、劳方的不同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决定仍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三方代表组成的组织,但明确该组织为咨询性的协调组织,该组织没有强制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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