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6页(621字)

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一种非政权性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5条规定:“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现在香港政府部门及半官方的机构几乎都设立了各类咨询组织,根据香港政府出版的1994年年报,咨询组织分为五类,即: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如保护稀有动植物咨询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如教育委员会);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如劳工顾问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如交通咨询委员会);以及负责执行某项事务的委员会(如香港考试局)。这种咨询组织既包括各种法定组织,也包括各种非法定组织,既包括具有一定的行政、财政权力的法定组织,又包括纯咨询性或主要起咨询作用的法定组织和非法定组织。法定组织与非法定组织的区别在于某一组织是否有相应的条例作为依据。咨询组织共563个,获委任在这些委员会服务的社会人士约有5720名,他们大多由于具有专门知识或热心公益事务而被委任。此种咨询组织便于沟通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意见,有利于香港政府拟定施政方针和各项政策。咨询组织一般定期开会,检讨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向香港政府提供意见。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利用这种咨询制度作为联系广大居民的一种方式,听取居民的各种意见。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了专门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条也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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