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页(391字)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根据国务院1992年12月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储蓄机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下一年度增设储蓄机构计划,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于年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一办理储蓄网点审批手续,统一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②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③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即由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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